游仙法院 利用职务便利侵占54万货款男子获刑二年三个月
身为公司驻外地办事处主任,男子沈某没有把心思放在为公司争取利益上,而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将收到的54万余元货款非法占为己有,用于还债及个人生活开支。近日,游仙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职务侵占罪作出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追缴其所侵占的赃款。
■马小丽任建波记者邓勇
1972年出生的沈某,四川广安人。2014年5月至2018年1月期间,沈某担任四川某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智能公司)眉山办事处主任,负责该区域内市场销售、合同签订及回款工作等。在任职期间,沈某将收到的货款非法占为己有,用于还债及个人生活开支。
2018年初,沈某侵占公司货款一事被公司负责人发现,遂多次催促其上交货款,2018年4月,公司与沈某失去联系。同年5月23日,智能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两个月后沈某在贵阳市镇宁县被抓获。到案后,沈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审计,沈某侵占公司货款共计54万余元。
游仙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职务侵占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沈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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