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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 不主动停车让行人 受罚 “正当律师说法”之八十二

川江都市报 2020-04-10 09:57 大字

◎ 老兵 王鸿江

一拍案情

2015年1月31日,贝汇丰驾驶案涉车辆沿浙江省海宁市西山路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海宁交警大队执法交警当场将案涉车辆截停,核实了贝汇丰的驾驶员身份,适用简易程序向贝汇丰口头告知了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等,并在听取贝汇丰的陈述和申辩后,当场制作并送达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给予贝汇丰罚款100元,记3分。贝汇丰不服,于2015年2月13日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3月27日,海宁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海宁交警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贝汇丰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于4月14日起诉至海宁市人民法院。

二拍审判

海宁市人民法院认为:人行横道是行车道上专供行人横过的通道,是法律为行人横过道路时设置的保护线,在没有设置红绿灯的道路路口,行人有从人行横道上优先通过的权利。机动车作为一种快速交通运输工具,在道路上行驶与行人相比处于强势地位,因此必须对机动车给予一定的权利限制,以保护行人。机动车和行人穿过没有设置红绿灯的道路路口属于一个互动的过程,任何一方都无法事先准确判断对方是否会停止让行,因此处于强势地位的机动车在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应当主动停车让行,而不应利用自己的强势迫使行人停步让行,除非行人明确示意机动车先通过,这既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保障作为弱势一方的行人安全通过马路、减少交通事故、保障生命安全的现代文明社会的内在要求。综上,贝汇丰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正在通过而未停车让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海宁交警大队根据贝汇丰的违法事实,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在法定的处罚范围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海宁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贝汇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贝汇丰负担。

贝汇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贝汇丰负担。

三拍评议

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刘勇律师认为:礼让行人是文明安全驾驶的基本要求。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人行横道通行或者停留时,应当主动停车让行,除非行人明确示意机动车先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礼让行人的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本案海宁市人民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

(注明:案例来源指导案例90号)

广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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