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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那些事儿36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绵阳晚报 2020-04-06 07:40 大字

案例:

2015年3月1日,刘某与A公司签订《机器设备买卖合同》,约定刘某向A公司购买家用机器设备一台,价款为5000元,付款时间为2015年5月1日。合同签订当日,A公司按照约定向刘某交付机器设备,但因A公司工作人员疏忽,一直未向刘某催收合同款项,刘某亦未主动履行。直到2018年9月,A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刘某支付合同价款,刘某抗辩已过诉讼时效,不应当再支付。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认为A公司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本案中,刘某行为虽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但人民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律师点评:

法谚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因而有了诉讼时效制度,以敦促当事人积极主动行使权利。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诉讼时效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原告丧失胜诉权。

本期说法律师:

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刘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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