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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那些事儿33 出售过期食品,后果很严重

绵阳晚报 2020-03-30 08:15 大字

案例:

2019年3月14日,胡某在某便利店购买一袋双汇火腿肠,支付价款15元,某便利店向胡某开具了一张购物小票。涉案产品生产日期为2018年12月9日,保质期为90天。胡某认为某便利店出售过期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胡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结合涉案食品的生产日期及购买日期,确认该产品出售时已经超过保质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影响食品安全。胡某要求某便利店支付赔偿金1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判决某便利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货款15元并支付胡某赔偿金1000元。

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规定,当消费者对所购食品质量提出合理质疑时,证明该食品符合质量标准的证明责任应属于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本案中,在胡某对涉案产品质量提出合理质疑时,某便利店并未举示任何证据证明该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之规定,胡某要求某便利店支付赔偿金1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正确。

律师点评: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类似情况屡见不鲜,消费者很多买了过期食品觉得不值多少钱后就扔掉了,却不知道居然可以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作为商家更应该做到随时对食品进行清理,不能因为小小的失误,损失了信誉,而且还可能面临巨额的赔偿。

本期说法律师:

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刘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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