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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助推企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这九类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将不予行政处罚

绵阳晚报 2020-03-28 10:14 大字

本报讯(韩笑记者胥江)日前,绵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检查时,发现某商混站正在建设新办公楼,但并未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备案。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商混站负责人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该负责人认识到环境管理中的不足,并在执法人员指导下进行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在线备案。

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该商混站涉嫌环境违法而将受到行政处罚。而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该商混站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属于“两年内首次生态环境违法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因此,执法人员仅对该商混站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责令立即改正而并未进行处罚。

据悉,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川环发〔2019〕58号),进一步明确了从重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及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九种情形,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积极主动服务“六稳”,全力以赴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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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种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两年内首次生态环境违法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且在7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二)建设项目“未验先投”,已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项目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及时开展验收工作的;

(三)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或大气污染物倍数在0.1倍以内、PH值大于等于5或小于等于9.5、噪声超标在1分贝以内且在当日完成整改的;

(四)涉及民生、公共利益或生产安全等需要无法实施停产,因设施故障、维修等原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但提前书面报告并采取减缓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

(五)已按规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应急预案但未按规定将应急预案备案或未按规定开展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且在7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六)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量1吨以内,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且在3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七)未按照规定时限公开环境信息或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且在当日完成整改的;

(八)已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但未按要求开展监测,且能及时完成整改的;

(九)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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