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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典型案例④ 劳动合同解除应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

四川工人日报 2020-03-25 11:31 大字

案情回放

2012年3月,李某入职某医院从事外科医生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工作期间,李某曾向医院提出加薪要求,该医院表示将会对其委以重任,但迟迟未为其办理加薪事宜。2017年7月26日,李某向某医院递交了辞职报告,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但医院一直未予答复。

李某工作至2017年9月6日离职。离职后,某医院以没有合适的医生接替李某的工作为由,一直未为其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李某在多次与某医院协商未果后,于2017年10月19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某医院立即为其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处理结果

裁决某医院为申请人李某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案例简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本案中,李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某医院提出辞职,已履行了劳动者的义务。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该医院以没有合适人选接替李某工作为由,拒不履行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法定义务,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因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医院为申请人李某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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