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 今日四川> 正文

买卖合同那些事儿26 不诚信的代价

绵阳晚报 2020-03-11 07:53 大字

案例简介:

魏某于2018年7月4日登录某公司于天猫网开设的店铺购买了3台家用直饮台式加热一体机,付款3780元。生产厂家和销售商都是某公司。购买时,某公司的客服称机器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具有国家合格的检验手续和有3C认证证书,于是魏某下单购买。收到货后,魏某发现净水机上面没有3C认证标志,该产品未取得3C认证证书,属于未获得强制认证的产品。魏某与某公司客服协商未果,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某公司退还原告魏某货款3780元,原告魏某退还被告某公司直饮台式加热一体机3台。同时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魏某11340元。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魏某跟某公司依据订单信息,证明魏某与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而某公司明知其销售的净水器未获得强制性认证证书,仍告知魏某产品合格并出售给魏某的行为系以欺诈方式与消费者订立合同,魏某在法定期限内要求撤销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某公司应当退还货款3780元,同时,魏某也应退还货物给某公司。某公司在销售商品时存在欺诈行为,魏某有权要求某公司赔偿三倍货款金额。

律师点评:

出卖方对于商品明知没有相应的品牌、标识、认证而做出虚假的宣传,可以认为具有欺诈的行为,如果双方的合同成立,作为消费者有权请求撤销合同,要求出卖方退货并给予三倍的赔偿。但需要注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撤销权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本期说法律师:

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刘禾

新闻推荐

非典战疫的那些“神药” 从“万能”板蓝根到“网红”达菲

从“万能”板蓝根到“网红”达菲达菲(奥司他韦)。2003年,在北京小汤山非典定点医院,一位护士准备给病人注射。(资料图片新...

四川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四川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