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清算公告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9)川01清申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四川川大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大科转公司”)强制清算,同时依法指定四川毫达律师事务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四川分所组成清算组。现公告如下:
一、川大科转公司的债权人应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不申报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川大科转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20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逾期清偿或返还的,清算组将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
三、川大科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承担移交账册、资产等法定义务;怠于履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清算组通讯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28号茂业中心A座1601号;联系人:杨华,13881939882。
四川川大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O二O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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