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 司法厅扩大民事法援范围
本报讯(记者兰楠)昨(10)日,记者从司法厅获悉,为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困难,司法厅决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扩大民事法律援助范围。
扩大之后的民事法律援助对象包括:1.在省内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受疫情影响的下列中小企业及其职工。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以及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承担各级政府确定的生活物资无偿对外援助跨区域调出任务的中小企业;在疫情期间自发对承担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进行无偿捐赠(捐赠包括物资、技术和服务)的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处于停产、半停产、营业困难的中小企业。其中,中小企业的认定根据四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根据企业从业人员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依据不同的行业标准确定;2.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单位及医务人员。
对省内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受疫情影响的上述中小企业及其职工提供民事法律援助服务采取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的方式;对职工、医务人员等个人提供民事法律援助服务,包括诉讼、仲裁代理。
司法厅明确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中心要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职能作用,通过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12348四川法网、“丝法通”一带一路法律服务APP、“四川外来企业投诉”微信公众号、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点)实体窗口,为中小企业等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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