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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出逃”撞伤他人 主人赔偿20万元 “正当律师说法”之七十三

川江都市报 2020-02-07 00:38 大字

◎ 老兵 袁又春

一拍案情

2017年11月19日上午,屠户叶某购入五头水牛并安排他人接收。下午1时40分许,有一头水牛从接收地水库“出逃”跑奔至街上,在奔逃过程中撞伤郑某、龚某、张某等三人,后经报警以及急救,以上三人被一同送入周宁县医院急诊治疗,郑某住院治疗后经鉴定造成十级伤残,因此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1.862万元。因郑某与叶某就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故诉至法院。

二拍审判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损失;饲养的动物在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该奔逃伤人的牛系叶某向案外人购入并由叶某安排接收,牛在逃逸后叶某带人一路追赶并最终将牛控制,牛撞人事件报警后叶某在公安机关第一时间询问调查中自认牛是自己的,事件发生后又与牛撞人事件中的两名伤者龚某、张某自行和解并赔偿,综合以上各项事实,足以确信叶某即系本案奔逃伤人水牛的所有者或者管理人,即叶某应对本案郑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周宁县人民法院判决:叶某赔偿郑某被牛撞伤的各项损失,扣除已先行支付的5.6386万元后,还应向郑某支付16.2234万元。

三拍评议

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王险峰律师认为:饲养的动物,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奔逃伤人的牛系叶某向案外人购入并安排接收,叶某系该牛的所有者和管理人,对该牛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是公正的。 (注明: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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