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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城乡“二元”标准 并非“同命不同价”问题

广安日报 2020-02-01 00:53 大字

根据《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的计算分为城镇居民标准或者农村居民标准,进行了城乡区分。也即在同一个赔偿项目上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适用不同的标准,获得不同数额的赔偿金。

根据民事侵权赔偿理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实行“损失填平原则”,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就赔偿多少。统筹城乡之前,由于城乡居民在户籍制度、收入来源、生活标准、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均存在客观差异,故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二元”赔偿标准,这也是符合当时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基本状况及城乡二元化经济结构背景的。其实这并不是“同命不同价”问题,而是我国民事侵权赔偿原则及当时客观现实等决定的。(据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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