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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在川投资者“喜提”新法福利

西南商报 2020-01-10 10:32 大字

《外商投资法》实施后

在川投资者“喜提”新法福利

□本报记者 马工枚

1月8日,记者从四川省市场监管局获悉,在《外商投资法》实施的首周里,已有一批在川投资者成功“喜提”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者范围、企业类型、信息报告等方面的制度福利,并相继取得了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据了解,202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法》(下称“新法”)正式实施,取代了1979年颁布实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及1986年和1988年出台的《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简称“外资三法”),成为我国外商投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为新形势下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中国自然人可以

直接当外资公司“老板”了

“可以自己直接当外资公司股东真是太好了,这为我们和外方投资人更好更快达成合作提供了切实方便。”在成都市局领取到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的张女士感叹道。张女士的公司是一家内转外(并购)的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的新规定下,新吸收了三位国内自然人作为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充分展现了“新法”聚集资本合力,推动市场活力的积极效益,也使得黎先生、柳先生、周先生三位成为了在川直接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的“首批受益者”。

在原“外资三法”体系下,中国自然人未被纳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范畴,中国自然人须先成立一家内资企业,再通过外国投资者并购该内资企业的方式,使该企业变更成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中国自然人才能保留自然人身份成为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此次新法明确了中国自然人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积极响应了市场需求,充分释放了民间投资热情,为促进市场活力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

向内外资一致“转型”了

为充分体现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在新法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将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的规范要求与对适用相同法律的内资企业是一样的。为此,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类型也只区分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不再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这一变化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上也会有所体现。其投资人为中方和外方合资的公司营业执照,按原“外资三法”其企业类型为“中外合资”,而现在将表述为“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上线”了

新法实施后,商务部门不再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进行审批或备案,取而代之的是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公司在办理住所、经营范围等变更登记时,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系统一并提交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变更报告,畅享外商投资登记、报告“只进一扇门”福利。

在信息报告制度下,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填报的信息大幅精简,近三成可通过部门共享方式采集的数据项而无需重复报送。信息报送渠道也进一步的统一和优化,即外商投资初始、变更、注销报告与市场监管部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同步进行,年度报告也与市场监管部门年报实行“同一时间、同一渠道”。

此外,对于存量外商投资企业存在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与《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新法为其设置了5年的过渡期进行调整。如原“外资三法”均以“董事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关,而《公司法》规定为“股东会(股东大会)”,原外商投资企业就此应进行相应调整。过渡期内,企业可按原有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办理变更、注销等登记注册。但过渡期后仍未对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作改变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不予办理该企业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或备案手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也将会同有关部门公示违反过渡期要求的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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