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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那些事儿7 承诺假一赔十有约束力吗?

绵阳晚报 2019-12-09 08:03 大字

案例回放:

2018年2月10日,张三看到某手机店的“假一赔十”广告遂进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单价1699元。后张三在使用过程中手机经常出现黑屏死机,经鉴定该手机进网标志信息为假,原告花费手机鉴定费200元。经与手机店协商未果,张三诉至法院请求:手机店退还购买手机款1699元,支付十倍赔偿款16990元、鉴定费200元以及案件诉讼费。

法院判决:

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购买手机款1699元、赔偿款16990元、手机鉴定费200元,共计18889元。

律师解析:

首先,本案被告的广告虽然是对社会上不特定人作出的,但是,广告上标明的内容是具体的、明确的,且具有合同主要条款性质的约定,是具有希望与他人订立买卖手机合同的意思表示,是一个要约。从原告作出承诺时起,原告与被告之间就形成了手机买卖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他们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应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与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而被告向原告出售假手机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依法有权利要求被告退还购买手机款。

其次,“假一赔十”是被告自愿作出的给自己设立义务而给不特定人设定权利的单方意思表示,而且被告所作出的“假一赔十”并没有损害国家、社会、他人的利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被告“假一赔十”的单方允诺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应受其约束。

最后,手机鉴定费是因被告出售假手机给原告而产生的费用,也理应由被告负担。

律师点评:

本案中,手机店打出“假一赔十”广告的目的在于标榜其销售产品货真价实,并以此增强消费者的消费信心,让消费者放心购买其产品,从而达到扩大销售量、增加营业利润的目的。“假一赔十”的单方允诺既未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不特定第三人权益,且是经营者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买卖双方在此“协议”前提下达成交易,买卖双方就应当遵守契约内容。

本期说法律师:

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刘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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