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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律师说法”之六十五 银行卡被盗刷不及时挂失报案 储户被判担责五成

川江都市报 2019-12-07 00:43 大字

◎ 白联洲 王鸿江

一拍案情

原告王某在被告建设银行某支行办理了银行卡一张。2015年10月20日至12月4日期间,该卡账户陆续发生境外交易44笔,金额合计38610元。原告王某收到频繁的交易短信通知后,没有及时挂失、报警。2015年12月3日,原告王某向被告建设银行某支行反映上述情况并办理了挂失,12月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拍审判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王某在被告处办理银行卡,双方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原告的银行卡发生境外交易时,原告持有该卡并未出境,被告未举证证明存在原告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被告利益之情形,故涉案交易应认定为伪卡交易。被告提供的银行卡被他人以制造伪卡方式,通过了交易终端系统并完成交易,说明被告的交易终端系统存在安全技术缺陷,违反了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银行卡被盗刷期间,案涉交易多达44笔,原告收到频繁的手机短信通知后,未在合理时间内及时办理挂失并报警,其对损失的扩大存在过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被告对损失金额38610元均无异议,此款由双方各自承担50%。据此,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建设银行某支行赔偿原告王某存款损失19305元及利息损失。

三拍评议

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梅达成律师认为:非金融卡本人所使用的卡,而不是不法分子通过技术手段复制、克隆出原卡信息进行违法刷卡套现或交易的卡,是金融伪卡。一般而言,金融伪卡的交易损失将由金融卡本人承担,金融服务商有过错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银行负有保障储户账户资金安全的义务,如果银行未尽到该义务导致储户资金被提走,银行应当承担赔偿损失款项的违约责任。银行对储户存款的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包括为储户银行卡内的信息保密、提供安全的交易技术、设备和环境等具体内容。储户负有妥善地保管好个人信息、银行卡及密码信息,防止泄露或者被他人盗取的合同义务。银行保障储户安全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储户的财产安全,即在银行服务区内保证储户的财产免受损失;二是储户的人身安全。储户在银行办理现金存款或者支取业务,银行应该为保证储户的人身安全负责。

本案原告王某持有的银行卡,在境外交易44笔,属于伪卡交易,原告王某在伪卡交易期间,在收到频繁的伪卡交易短信通知后,不及时挂失、报警,导致损失扩大,存在过失,应自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建设银行某支行提供的银行卡被他人以制造伪卡方式,通过了交易终端系统并完成交易,说明被告的交易终端系统存在安全技术缺陷,违反了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应对原告王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是公正的。

(注明: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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