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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在劳动用工方面 有哪些特殊保护?

南充晚报 2019-12-04 01:06 大字

市民王女士打进本报新闻热线2225777咨询: 我是市内一所高校的大四学生,不久就将毕业,想了解下国家对女性在劳动用工方面有哪些特殊保护?

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姚秀律师: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 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禁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 不得歧视妇女。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 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 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此外,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 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南充晚报记者 韩顺顺

实习生 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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