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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好的“零自费”为啥要额外付费

消费质量报 2019-12-31 06:45 大字

四川省消委会成功调处一起旅游消费投诉

10月16日,消费者刘先生一行4人到四川省消委会投诉称,9月26日,他们一行9人通过成都一家旅行社参加“零自费”组团出国游。但旅行期间,其中一个景点却要求他们额外再付费;同时,旅行社在未提前告知的情况下,只为其中7人进行了升舱服务。“9人缴纳了相同的费用,就该享受同标准、同质量的服务。”刘先生认为。

【处理】接到投诉后,省消委会工作人员立刻联系了被投诉的旅行社进行核实。根据《消法》和《旅游法》相关规定,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重要权利。

经过反复沟通协调,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旅行社补偿每位消费者景点费用80元,同时,向未升舱的2名消费者补偿共1000元。至此,消费者刘先生的诉求得到圆满解决。

【评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另外,依据《旅游法》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消费质量报全媒体中心

记者蒋沁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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