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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跳楼自杀砸中两名花季少女 三人均死亡,其中一女生家庭再次失独;网民痛心追问该由谁来担责

新安晚报 2019-12-27 14:07 大字

继广东一女子坠楼砸中两名女童造成2死1伤的悲剧后,近日重庆发生了一男子跳楼砸中两名女高中生致3人全部死亡的惨剧。记者昨日了解到,其中一名女生是家中失独后再要的孩子,原计划明年去俄罗斯读书。很多人就这两起事件感到痛心的同时,心里都有疑惑:坠楼砸死人到底需不需要负法律责任?尤其是像第二起事件中男子跳楼自杀砸死人又怎么办?

一人跳楼自杀砸死两女生

12月24日晚,重庆市沙坪坝区三峡广场煌华新纪元购物广场,一名男子从高处坠落,并砸到2名女性路人。随后,3人被接报赶到的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抢救。

25日中午,沙坪坝公安分局官方发布警情通报:12月24日晚8时20分许,一名男子从沙坪坝区三峡广场上一公寓楼高坠,砸到2名行人。当晚,在附近巡逻民警迅速赶往现场进行处置,3人经120抢救无效死亡。经过警方现场调查勘察、走访及查看视频监控,初步查明坠楼人员是暂住在这一高层公寓楼的男子李某(31岁,湖北武汉人)跳楼自杀所致,排除刑事案件可能。

事发地附近一餐馆老板告诉记者,事发时自己正站在店门口,看到男子从上面掉了下来,“就听到‘砰’一声,我还以为是轮胎掉下来了。我不敢去看,后来听警察说是从30楼跳下来的,被砸死的2个女生当时路过,听说是艺考生。”周边居民称,这条路因处闹市区,晚上路过的车多,人也多。

据了解,不幸被砸到的2名路人分别为张某、霍某。其中,张某今年17岁,系綦江中学学生;霍某15岁,系三江中学学生。两人均为高三艺考生,两人正参加重庆大学美视电影学院的艺术专业考试。记者从重庆大学美视电影学院办公室获悉,12月23日至27日,该校正在组织艺术招生考试。

其中一女生家庭再次失独

“天啊!还连累了两个无辜的人,真是祸从天上来!”事件发生以后,网民纷纷为两名遇难的女孩感到无辜,呼吁大家都要珍惜生命!

有网友留言:“我真的忍不住想说:那些真的一心想死的人,不要连累无辜呀。生命只有一次,死的勇气都有,为什么不赖活着。”

26日上午,记者联系到死者张某的表姨。据她介绍,张家原是失独家庭。第一个孩子十多岁时不幸离世,张某是家中的第二个孩子,其母亲生产时已经30多岁,“现在都50岁了,第二个孩子又走了。我姐夫(张某父亲)去看遗体的时候,都是被人背着去的。”

在表姨的印象里,张某平时很乖巧,学习成绩也挺好,不怎么让大人操心。张某计划明年高中毕业后,去俄罗斯读书。张某学的是播音主持专业,此次去重庆是为了参加艺考。至于事发当天的具体情况,她并不清楚:“可能是回去休息途中出的事。”

若无此次意外,张某本应于12月25日回到家中。“她想吃鱼,我们还说去钓鱼。”表姨说。

【相关新闻】

女子坠楼砸中两女童致2死1伤

飞来横祸,总是让人猝不及防。上个月,广东肇庆一女子坠楼砸中两名女童,酿成2死1伤的悲剧。只是目前尚不清楚,该女子是失足坠楼还是跳楼自杀。

据肇庆市怀集县公安局通报,11月14日下午2时许,李某(女,27岁,怀城镇人)从县城解放中路某楼盘高层坠下。当时,黎某驾驶的摩托车途经该路段,摩托车尾座上的两女孩伍某淳(8岁)、伍某晴(7岁,两人均是汶朗镇人,住县城)被李某砸中。李某当场死亡,致伍某淳、伍某晴受伤。

通报称,8岁的伍某淳在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岁的伍某晴仍在抢救中,造成此次悲剧的具体原因尚在调查中。

【责任认定】

跳楼自杀砸死路人谁担责?

网络上,“男子跳楼自杀砸死路人谁担责”这几天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虽然对跳楼者、被砸中者家庭来说,这件事带来的都是挥之不去的伤痛,但是责任总要分清楚。针对这一事件,有专家表示,责任认定问题要分两种情况考虑。

第一种情况:涉嫌故意杀人罪。倘若行为人是故意跳楼,且跳楼时明确知道楼下有人活动,可以预见自己跳下去可能砸中他人并致其死亡的结果,此时放任结果的发生,则是间接故意的杀人罪或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其中,间接故意杀人是指没有杀人行为,但明知被害人有死亡的危险,对被害人的死亡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

第二种情况: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跳楼者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砸死他人的结果的发生,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警方通报,男子李某系跳楼自杀,并非意外坠楼,其行为应属于间接故意的杀人罪、伤害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但《刑法》又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可免除刑事处罚。由于李某已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在民事上,在其遗产范围内应当对被砸死的两名路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莎指出,李某跳楼行为导致两名路人死亡,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对于受害者的家属来讲,他们可以向李某的遗产继承人进行索赔,但索赔金额应当在继承人继承遗产的范围之内。如果李某的亲属宣布放弃继承权,从法律上来看受害者家属将无法获得赔偿。

【判决案例】

案例1:小伙跳楼自杀砸死祖孙俩,其父母赔偿152万

2019年6月1日,四川省眉山市一小区发生一起跳楼致人死亡的悲剧。小伙侯某(化名)跳楼后,砸中了正在楼下带孙子散步的张容(化名)和她不到3岁的孙子,侯某和小孩当场死亡。张容送医抢救6天后,也因治疗无效死亡。事后,张容家人将侯某父母及小区物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本月初,该案宣判:侯某的父母向被砸祖孙家人赔偿152万余元。法院查实,侯某曾因精神分裂症就医,但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告知小区甚至所有亲友,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例2:男子吸毒产生幻觉跳楼砸死路人,获刑三年半

2013年9月26日中午,在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沟湖村某公寓楼,90后”男子谢某吸毒后产生幻觉,总以为有人要抓他,于是逃至附近一栋楼房的六楼藏匿。下午4时许,谢某的幻觉仍未消除,遂从天台跳下,结果砸中骑自行车路过的陈某。因伤势过重,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离奇的是,跳楼者谢某安然无恙,后爬到另一栋楼上准备跳楼自杀,被接警赶到的消防官兵救下。根据法院判决,鉴于谢某自愿认罪以及案后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7万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节,酌情对谢某予以从轻处罚,依法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本版稿件综合《成都商报》《广州日报》《新京报》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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