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参保人都可以领取
你知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参保人除了退休后可以每月领取养老金外,还可以在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亲属能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待遇吗?这些待遇该如何申请呢?近日,就这些热点问题,记者采访了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相关负责人,请他来为乐山参保人员进行详细政策解读。
问: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的领取条件是什么?
答: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就可以领取: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退休死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在职死亡)。
问: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的待遇标准是多少?是不是固定的?
答:退休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待遇标准和上一年度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死亡时的基本养老金有关。
退休死亡人员计算办法:丧葬补助金=死亡上一年度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一次性抚恤金=本人死亡时基本养老金×8。
例1
退休人员张女士在2019年6月死亡,死亡时基本养老金为3887.24元,而上一年度即2018年四川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705.33元,其丧抚待遇为:
丧葬补助金:6705.33×4=26821.32元;
一次性抚恤金:3887.24×8=31097.92元。
如果是在职人员死亡,计算办法为:丧葬补助金=死亡上一年度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
参保的在职人员一次性抚恤金领取待遇标准则分两种情形:
缴费满15年的,一次性抚恤金为:死亡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
缴费不满15年的,一次性抚恤金为:死亡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本人缴费年限÷15;
若缴费年限不满3年,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已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总额。
缴费年限满3年及以上,若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总额低于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划入统筹基金的全部养老保险费,补齐不足部分。
例2
参保人员胡先生缴费年限已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陆女士缴费年限9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两人均于2019年6月死亡,2018年四川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768元、2018年四川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705.33元。则两人的丧抚待遇计算分别如下:
胡先生(缴费年限已满15年)丧抚待遇为:
丧葬补助费:6705.33×3=20115.99元;
一次性抚恤金:2768×7=19376元。
陆女士(缴费年限9年)丧抚待遇为:
丧葬补助金:6705.33×3=20115.99元;
一次性抚恤金:2768×7×9÷15=11625.6元。
例3
参保人员陈先生缴费年限已满2年,缴费金额20000元(其中个人账户划入8000元,统筹基金划入12000元);参保人员祝女士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缴费7年,其缴费金额90000元(其中个人账户划入36000元,统筹基金划入64000元),两人均于2019年6月死亡。2018年四川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768元、2018年四川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705.33元。则两人的丧抚待遇计算分别如下:
陈先生丧抚待遇为:
丧葬补助金:6705.33×3=20115.99元
一次性抚恤金:2768×7×2÷15=2583.47元
由于陈先生缴费年限不足3年,个人缴费金额为20000元,那么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已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总额20000元。
祝女士丧抚待遇为:
丧葬补助金:6705.33×3=20115.99元
一次性抚恤金:2768×7×7÷15=9042.13元
由于祝女士是以个体身份参保3年以上,并且统筹基金划入金额累计已达到64000元。而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总额为29158.12元,那么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将补足统筹基金划入部分,按64000元发放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
问:是不是只要参保了,在死亡后都可以领取丧葬补助费?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支付丧葬补助费:未按规定实行火葬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不火葬的少数民族人员或其他人员、向医疗机构自愿捐献遗体人员、失踪经法院宣告死亡人员除外);在服刑期间死亡的。
问:什么样的情况下,不支付一次性抚恤金?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支付一次性抚恤金:无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法定供养关系人员的;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涉嫌犯罪造成死亡或畏罪自杀造成死亡的;犯罪被法院判处执行死刑的;在服刑期间死亡的。
记者 罗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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