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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担保不办理抵押登记 不享有抵押权 “正当律师说法”之六十七

川江都市报 2019-12-20 09:55 大字

◎ 白联洲 刘伟

一拍案情

2016年3月,何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经人介绍向黄某借钱,并以自己的一套房屋作为抵押。黄某将60000元借给何某,何某出具一张借条给黄某,在借条上写明抵押房产证。何某将房产证交给黄某,但双方一直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何某仅付了一年的利息。黄某对本金及剩余利息经多次催讨未果,遂将何某以及何某的妻子李某告上法庭。

二拍审判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黄某借给何某60000元,何某出具了借条给黄某,双方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黄某诉请何某偿还借款600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利息,黄某主张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28800元,借条上注明“月息2分”,根据交易习惯以及双方的约定,何某应当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何某已经支付了一年的利息,黄某再主张计算利息2880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黄某主张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因借条上没有何某之妻李某的签名,黄某也未提供证据证实该债务用于何某、李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黄某要求李某共同偿还借款,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黄某要求以何某的房屋优先受偿,因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抵押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未设立,黄某主张应当以房屋作为抵押优先受偿,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何某向黄某偿还本金及利息,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拍评议

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唐军律师认为: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不动产物的抵押权,因登记而成立,不登记,则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抵押权登记,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保证债务的履行,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将自己所有或享有处分权的房屋供作担保,在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以该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进行登记在册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本案中,何某向黄某借钱,同意以自己的一套房屋作为抵押,并在借条上写明房屋抵押,将房产证交给黄某,但双方一直没有申请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因此,黄某不享有何某房屋的抵押权。

(注明: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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