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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账款作借款 虚假诉讼被拘留罚款 “正当律师说法”之六十四

川江都市报 2019-11-29 10:21 大字

◎ 白联洲

一拍案情

王某某系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某系该公司原出纳,2017年王某某因交通事故去世。2017年8月,原告柴某向宁海法院起诉称,王某某因公司经营所需于2013年分五次向其借款共计279万元,现王某某因交通事故去世,王某、何某、徐某等5人系借款人王某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故要求五被告在继承王某某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柴某向法院提交了五笔款项的银行转账凭证。2017年9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五被告在继承王某某遗产范围内归还原告柴某借款本金279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款项定于2017年10月10日前付清。

后王某某的另一债权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柴某并不具备短期内出借巨额款项的经济能力,柴某和王某某的借贷关系存在虚假,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违背事实,遂依法提起抗诉 。

再审中,承办法官要求柴某补充提交出借资金来源的证据,并向其释明了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严重后果。慑于法院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的高压,柴某承认其因一己私欲,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

二拍审判

法院再审查明,2013年5月至9月,279万元款项分五次经由柴某名下的银行账户过账后汇入王某某名下,款项为“过账款”并非借款。原告柴某虚构案件事实的行为,明显违背了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妨害人民法院正常民事诉讼秩序。为此,法院再审判决:撤销此前已生效的民事调解,驳回原告柴某的诉讼请求,对柴某作出拘留3日,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三拍评议

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乔治久律师认为:当事人恶意串通、虚假陈述等虚假诉讼行为,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应当依法予以规制。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3)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11条规定:经查明属于虚假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驳回其请求。12条规定:对虚假诉讼参与人,要适度加大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力度;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虚假诉讼参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虚假诉讼违法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将相关线索和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本案中,原告柴某明知279万元为“过账款”,却以借款名义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致使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调解不当。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和处罚决定是公正的。

(注明: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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