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局征收行为明显不当
本报全媒体记者 周靖
22日,省律协发布四川省第二届律师“十佳代理词”“十佳辩护词”获奖名单。本报今日继续对部分获奖的“双十佳”进行报道。
十佳代理词 四川志存律师事务所杨为、万官典《某某公司诉A区国土资源局撤销行政征收决定案一审代理词》
2016年6月,A区国土资源局向某某公司发送《行政征收决定书》,在某某公司未申请“规划条件变更(调高容积率)”的情况下,时隔十年要求某某公司补缴土地出让金8000万余元。某某公司认为,A区国土资源局滥用公共权力向其科以巨额金钱给付义务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诉至B区法院,请求判令:撤销 A区国土资源局发出的《行政征收决定书》。2018年,B区法院以被告征收行为存在明显不当为由作出判决支持某某公司一审诉求,现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诉争焦点是:A区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征收决定书》有无法定职权、法律事实与法律依据,是否存在明显不当、有无违反行政比例原则,有无违反相关程序性规定、程序是否合法。
代理人认为,根据庭审确定的证据及双方陈述,原告从未提出过调增容积率的申请,且《出让合同》也明确约定:“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所以,规划局调增容积率是政府依职权行政行为,不是依原告申请而为的行政行为。且《行政征收决定书》中所依据的另一主要证据——规划局2013年6月出具的《关于核实“兰花城C区”增加建筑面积的复函》,并没有就当年规划局对案涉宗地变更容积率的原因进行说明,也未提及原告有申请变更一事,更没有认定原告存在擅建超容积率的情况,故不足以作为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依据。相反,规划局于2009年6月向某某公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确认原告在案涉项目中没有超容积率。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规划局上述发证行为未经撤销,对任何机关、组织、团体以及个人均有法定拘束力。
被告作出《行政征收决定书》的四个法律依据,均为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仅能规范相关行政部门的内部,对行政相对人无拘束力。并且,四个规范性文件在本案适用中存在明显错误的情形。
另外,证据证实,原告对案涉宗地的取得与开发,均是在被告(国土局)、规划局、规划委员会、计划经济与发展委员会等行政部门的监督之下逐步合法开展的,不存在任何逃避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违法行为。基于规划局依职权要求某某公司调整案涉宗地建筑立面高度,并做调整容积率的行政决定,某某公司作为行政相对人只能被动接受。时隔十年,被告按十年之后楼面地价重新进行评估(历经地价暴涨阶段),并科以某某公司补缴8000余万元土地出让金的重大负担,远超案涉宗地原土地出让金3800余万元,决定明显不当。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规定,委托给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应采用公开方式。但被告从未以任何方式告知某某公司需要委托的事项,也未通知某某公司对估价中介机构进行选择,更未通知某某公司向评估中介机构提交任何与评估相关的材料,实属严重违反程序规定。
律师后语
从2014年初至2018年4月,该案历时4年有余,针对A区国土资源局以协商、通知、决定等各种形式要求某某公司补缴巨额土地出让金,我们始终坚持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理念,贯彻实质合法的行政司法价值理念,结合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背景等方面,用行政诉讼的逻辑框架剖析该行政征收行为的不同形式与实质内容,找出了其中问题所在,并进行针对性地论证,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委托人的认可。
专家点评
省法院行政庭高级法官王凤红 本案属于作为类的行政案件,原告方代理人首先从证据入手说明被诉征收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然后又从征收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明显不当等几方面来进一步加以论述。代理词紧扣行政诉讼的特点,观点鲜明、逻辑严谨、论述充分,法院采信了其中的部分理由,最终判决结果维护了原告方的合法权益。本案一审判决行政机关败诉后,行政机关没有提出上诉,这种情况非常少见,说明案子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真正做到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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