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院宣判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记者 鲍安华)11月26日下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成都康威木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州金象木业有限公司、苏州金象木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在湖州公司和苏州公司使用涉案商标的木地板产品已享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情形下,康威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市场准则,注意避让与他人涉案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规范使用商标。康威公司使用含有“金象”字样的标识,容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康威公司生产、销售的木地板来源于湖州公司或苏州公司,或误以为康威公司与湖州公司或苏州公司之间具有关联关系,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其主观过错明显,应认定其使用的含有“金象”文字的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据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当庭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王树江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既是四川法院迅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重要举措,也是向社会彰显四川法院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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