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 今日四川> 正文

真假“金象”百万赔偿案维持原判

四川法制报 2019-11-27 00:48 大字

昨(26)日,王树江主审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姜郑勇摄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赵紫荆)“判决如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昨(26)日下午,省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王树江主审并当庭宣判一起涉民营企业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记者了解到,这是王树江在川审理的第一起知识产权案,凸显了四川省法院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以创新、高效、公正的审判,努力营造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真假“金象”引发百万赔偿案省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因“金象”文字及图文组合商标未经许可被使用,2018年7月,湖州金象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公司)、苏州金象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公司)状告成都康威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威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并提出百万赔偿。此前,成都中院一审判决康威公司停止在木地板及其外包装、店招等上使用“金象”字样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5万余元。康威公司不服,向省法院提起上诉。

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的注册商标系依法取得,其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金象”为涉案商标的文字部分,康威公司在木地板产品及包装、产品手册、网页上使用含有“金象”字样的标识,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康威公司生产、销售的木地板来源于湖州公司或苏州公司,或误以为康威公司与湖州公司或苏州公司具有关联关系,主观过错明显,应认定其使用的含有“金象”文字的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康威公司的行为构成对湖州公司、苏州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同时,苏州公司经涉案商标注册人湖州公司排他许可而使用涉案商标,其有权与湖州公司作为共同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此外,法院认为康威公司关于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金额和合理维权费用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省法院当庭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进一步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全面接受社会监督,省法院邀请了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省委政法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工商联、省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等相关部门人员旁听监督,还邀请了相关新闻媒体、民营企业代表、部分高校学生进行旁听。民企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大法官有这些建议“我作为省法院的院长、二级大法官,今天主审知识产权案件,既是四川法院迅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重要举措,也是向社会彰显四川省法院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庭审结束后,王树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全省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以创新、高效、公正的审判,努力营造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 (下转02版)

新闻推荐

浴血疆场尽忠乡梓 塔山阻击战老英雄张贵斌深藏功名65年

■新华社记者71年前,他放下锄头扛起钢枪。战场上立下的3次大功、4次小功,记录着他出生入死、浴血战场的英雄本色。65年来,他...

四川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四川这个家。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