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发布 怎样把“戒尺”还给老师?
教育部11月22日对外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提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征求意见稿拟明确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等具体内容,并对教师惩戒权作出明确解释。比如,轻度惩戒的内容包括,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等等。
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力挺者有之,质疑者也有之。力挺派觉得早该这么做了,不然教师在日常教学中不敢管也不能管,而质疑的人则担心这样会加剧教学矛盾,对学生造成身心伤害。
◎本期主持:曹雅欣
◎点评嘉宾:
■河南日报吕志雄 ■百度百家号红网
■钱报网魏英杰 ■杭州日报涂建敏
■教育学者熊丙奇 ■北京青年报楚天舒
◎委托人:孔女士 ◎方 式:读者来电
◎话 题:教师被赋予的教育惩戒权有边界吗?边界在哪里?
支 持
把不敢拿的“戒尺”还给教师
早在今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明确赋予老师教育惩戒权。但是频频见诸报端的师生、家长纠纷,让很多老师不敢拿起“戒尺”。
教育家马卡连柯曾说:“适当的惩戒不仅是老师的权利,更是老师的义务。不了解惩戒,老师就放弃了一部分自己应尽的职责。”有观点认为,教育惩戒权应该尽快落地,把“戒尺”还给老师。
●河南日报吕志雄
古代学堂中的“戒尺”,由“严师出高徒”“不率师教、学业无成”等理念锻造出来,由认同笞罚教育的社会氛围给予施展空间,由“使为则为、使止则止”教育目的给予动力,自然就翩然起舞。以至于几十年前,还有家长对老师说:“就当自己的孩子,不学好就打!”然而,过度体罚带来的危害也显而易见:有学生被老师打伤,有学生出了心理及精神问题。
于是乎,近年来,赞成“欣赏教育”的人越来越多,以致只要孩子不高兴,就怪老师,孩子说不得、碰不得。四川资阳某中学老师被家长舒某纠集的社会人员殴打,起因竟是该老师曾制止舒某在校“耍手机”;安徽某小学老师因批评课堂违纪的董同学,被家长堵截暴打,额头伤痕达十几厘米。这样的氛围下,教育“戒尺”哪个老师掂得动?“戒尺”掂不动,就少了一个教育办法,结果也就可想而知。
●百度百家号红网
我们都读过鲁迅的《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里面的寿镜吾老先生就有一条戒尺,鲁迅小时候曾因替久病卧床的父亲抓药而迟到,被寿先生用戒尺打过手掌,他在书桌上刻下“早”字来警示自己,从此再没迟到过。古代私塾的教育尚有戒尺,今天的教育有什么呢?现在的孩子大多是独生子女,家长舍不得动孩子一根手指头,更容不得教师碰自家“宝贝”一根汗毛。面对学生的违规行为,教师不敢管、不能管、不想管,俨然已成为当今教育的一种怪象。
教育需要爱心,但只剩爱心、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有不少所谓教育专家一直鼓吹“爱的教育”,大肆宣扬“只有不会教的老师,没有教不好的学生”这样的伪命题。事实上,做过老师的人都知道,对处于青春叛逆期有些缺乏自制力、屡教不改的学生,再多的说教也是没用,再怎么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都是徒劳。
谨 慎
把握惩戒的尺度与边界
央视著名主持人白岩松在《新闻周刊》一期节目中大声呼吁:“明确教师惩戒权,势在必行,老师不敢惩戒,受害者最终是孩子!”
奖励和惩戒在教学过程中既对立又统一,两者兼存才是完整的教育。然而,教育惩戒权的“度”如何把握,是关键环节。
●钱报网魏英杰教育部制订这部规章,出发点是为了对教师拥有教育惩戒权加以明确,对如何实施惩戒进行界定。不过,就目前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如果落地推行,在具体实施中会出现不少问题,学校和老师可能因此生出烦恼。比如,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可采取若干方式进行教育惩戒,其中第六条第三款、第四款,教师对学生可以“适当增加运动要求”,可要求“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这属于“一般惩戒”,其他还有“较重惩戒”“严重惩戒”等不同惩戒手段。
那么问题来了,“适当增加运动要求”,多少才算“适当”?如果超过“适当”的度,是不是就成了变相体罚?
依据现行《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教师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这意味着,就征求意见稿来看,教育惩戒应该和变相体罚划定明显的边界,实施起来才不会走样,才不会违背《教育法》等上位法。
●杭州日报涂建敏
引起热议的当然不是惩戒本身,而是如何把握和行使好惩戒之“度”。几天前,江苏盱眙一幼儿园就发生这样一起惩戒失当事件。事发当天,4名学生因嬉戏打闹影响其他学生午休,老师多次提醒无效后,几名孩子被罚依次自扇耳光,少则七八下,多则十几下。11月21日,盱眙县教体局作出处理:对幼儿园进行通报批评,责令该园辞退涉事教师。事件发展到最后,结果蛮耐人寻味的:包括受罚孩子家长在内普遍认为,这个处罚结果似乎有点重。平心而论,这个老师带班三年,平时还是很有爱心的,不仅平等对待孩子,还会跟孩子们分享零食等。因为老师的离开,孩子们哭了一整天。事件至少透露出这样的信息:老师的行为,肯定是有失妥当的;对于老师行使惩戒权本身,家长们还是普遍报以理解和宽容态度。
回到教育惩戒权这个话题,应当明确和重申的是,教育的底色应该是春风化雨。即便要惩戒,怎样的惩戒,才是有尺度、有爱意、有温度的?方寸之间,依然考验的是教师的爱心与理性。
期 待
惩戒权的更多可操作性
从古已有之的“严师出高徒”,到禁止体罚后一味提倡赏识教育,再到当前明确教育惩戒权,这是教育理性演变的过程。从赏识教育到赋予教育惩戒权的过渡,首先需要构建新的教育共识,增强教育惩戒权的可操作性。只有如此,教育惩戒权才会尽早落地。
●教育学者熊丙奇
其实,把“罚跑罚站”作为惩戒方式并无问题。问题在于,教师在什么情形下实施。惩戒规则提到“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当场进行教育惩戒”,但这一描述太笼统了。要让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权,有必要明晰具体在何种情形之下,可实施某一惩戒。这才能解决惩戒权难以落地的问题。
明确可实施的惩戒方式,而没有具体适用的情形,还是没有细化。也许教育部门的考虑是交给学校细化,征求意见提到,“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讨论确定可采取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然而,没有国家层面对教育惩戒的细则规范,学校要制订细化的惩戒规则也很难,即便制订,在执行过程中一出问题,就可能被否定掉。
因此,进一步征求意见,应聚焦惩戒规则的可操作性。
●北京青年报楚天舒
近年来,有关回归教师惩戒权的呼声不断、热议不少,很多地方也纷纷出台了相应规定与措施,但由于具体惩戒尺度与措施仍然非常模糊,导致惩戒权的实际可操作性并不强。在这方面,江苏省常州市局前街小学的做法可圈可点,值得参考。该校在有政府人员、教师、家长、学生、社会人士等多方代表参加听证的情况下,拟订了针对特殊学生的若干惩戒措施,既赋予了老师一定的惩戒权力,又规范了老师的惩戒类型和措施,避免了变相体罚、滥用惩戒的过激行为,可谓是很有必要且及时。
教师惩戒权实有必要,但还需要更加细化,要给惩戒权多一点可操作性。比如,什么情况下可以实施惩戒,可以采用哪些方式进行惩戒,等等。一方面,不要造成教师滥用惩戒权的误区,要划清适度惩戒和变相体罚的界限;另一方面,也要让老师在实施惩戒权时真正有章可循,避免惩戒权沦为教育的一块“鸡肋”,徒有虚名而无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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