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21亿元股权到底归谁?
本报全媒体记者 周靖十佳代理词 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曹晴《宝业泰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诉杨某某“股权
信托纠纷”案第三人某钢管有限公司等二审代理词》
某钢管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因收购目标公司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某集团”)及某矿业有限公司(下称“某矿业”),与目标公司唯一股东宝业泰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宝业公司”)签订了系列收购合约,交易全部对价为21亿元(含4.3亿股转款及承债16.7亿元,其中19亿元融资)。而后,某银行A支行向某公司授信4.5亿以承债。银行指定杨某某、周某代持目标公司股权,再由杨、周二人将股权质押给银行。各方签署《委托持股协议》,约定股权回转变更条件,同时约定股权回转的受让人及比例需宝业公司、某公司共同向A支行出具书面确认书;某银行B支行向某矿业授信9.2亿元以承债,以采矿权作抵押担保。再后,目标公司全面移交予某公司。各方形成《债权债务汇算结果》记载:某公司尚欠3.9亿股权转让款及3510万元利息未付。
宝业公司遂以“股权信托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情况:被告杨某某返还代持的某矿业股权,被告及第三人周某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审经五次庭审,法院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6800元由宝业公司承担。原告不服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本案诉争焦点为:本案案由是“股权信托纠纷”“委托持股纠纷”还是“股权及股东资格引发的合同纠纷”;股权回转变更条件是否成就及是否应回转。
代理人认为,本案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上诉请求与事实不符,于法律无据。上诉人在明知股权回转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通过本案欲以“弃债留产”方式,恶意绕过股权实际持有人,强行要求股权回转,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的原则,主观具有明显的侥幸诉讼之恶。
原诉案由为“股权信托纠纷”,上诉改为“委托持股纠纷”,均未厘清法律关系,错列案由。“股权信托纠纷”既与本案法律关系不符,也不属《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范畴,“委托持股”仅是基于股权转让在实现过程中涉及的融资借贷而衍生的担保,系从法律关系,股权及股东资格涉及的合同纠纷才是本案真实法律关系。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之一股权回转的条件,代理人认为:上诉人已将股权出让,丧失了股东身份,无权基于股东身份要求股权回转;各方当事人已合意将“股权回转变更”变更为“股权回购”,即回购的主体(股权实际权利人)、回购的比例及回购的价款均须得到各方当事人确认,否则“回购”无法履行。退一步讲,即使“股权回转变更”未变为“股权回购”,宝业公司已丧失了回转权利,某公司已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仅欠部分承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均取得了某矿业100%的股权和实际控制权,所以各方一致约定的条件不具备。
此外,代理人认为本案上诉状逻辑混乱,上诉人一方面承认股权回转时确需与委托人确认回转股权比例,另一方面又否认这是回转的条件,自相矛盾,呈现出其不能自圆其说的事实法律缺失性和不诚信。
律师后语
本案中,第三人某公司虽名为“被法院追加的第三人”,但其诉讼中的地位实为“第一被告”。代理过程并未囿于“就诉请应诉请”,从基础的请求权固定出发,呈现了交易目的和重点事件。本案表面上系诉辩双方对法律关系和条款理解上的分歧交锋,实则体现出当事人在商事活动中的价值取向:尊重事实、以诚为本、珍惜司法资源。
法院从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抽丝剥茧,理顺和查明事实,并依法裁判,亦从另一面体现了代理人与法官之间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价值趋向。
专家点评
川大法学院教授李平 这是一份在二审中代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代理词。一般来说,此类代理词的规律和重点在于针对诉求进行抗辩而不是主张。该代理词遵循了规律,注意到了重点,不仅针对原告主张被告返还代持股权的请求,运用法理和证据进行抗辩,还通过厘清基础法律关系反驳了原告主张的股权信托纠纷、股权代持纠纷,并成功证明了股权回转条件不成就,有效维护了当事人数十亿元的合法权益。该代理词体现了律师的法理素质、逻辑思维、语言表达、专业能力和职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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