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那些事儿3 货物在快递途中毁损,买受人能否拒绝付款?
案例回放:
2018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酒水,买卖合同未约定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承担问题。合同签订后,乙公司要求甲公司通过丙快递公司承运货物,丙快递公司派出一辆货车负责运输,结果货车在高速公路上因雨天路滑,导致车辆失控翻下大桥,并燃起大火,快递全部被烧毁。乙公司以货物毁损为由拒绝向甲公司支付货款,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全部货款。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本案中,交付的酒水是由第三方丙快递公司负责承运,且甲公司、乙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并未约定在途货物的风险承担,因此,按照前述法律规定,酒水在运输过程中的损毁风险应当由乙公司自行承担,其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向甲公司支付货款。至于乙公司因货物毁损造成的损失,可另行起诉丙快递公司,要求赔偿。
律师点评:
买受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如果所买货物需要通过运输公司承运的,建议在买卖合同里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承担做特别约定,否则,一旦货物在运输途中毁损、灭失的,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并不能以此拒绝向出卖人支付货款。当然,如果货物毁损是承运人原因导致的,可以另行向承运人主张赔偿损失。
本期说法律师:
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刘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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