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 今日四川> 正文

民间借贷那些事67 当保全遇见抵押

绵阳晚报 2019-11-11 09:49 大字

案例回放:

2013年2月14日,孙某向韩某借款5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一年,未约定利息,二人共同签订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孙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韩某于2014年10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韩某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查封了孙某一套房产,同时,在查封房产时发现,该房产已经被孙某为其他债权提供了担保,担保金额为4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法院判决韩某胜诉。判决生效后,韩某申请强制执行,房产最终拍卖价款70万元。在他人享有合法有效的抵押权的情形下,该房产司法拍卖所得70万元,韩某能否就50万元借款全部受偿?

律师解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之规定,该房屋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优先清偿其他债权中抵押权人40万元后,剩余30万元部分用于清偿韩某的债权。

律师点评:

本案中有两个问题需要特别注意。

第一个问题是:已经被抵押的房屋是否可以保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之规定,对已抵押的财产可以进行财产保全,但不能对抗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第二个问题是:对同一处房产的保全和抵押如何分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之规定,拥有抵押物权的情况下,法院对保全的房产进行拍卖的,所得的拍卖款应该首先实现担保物权。

由此可见,本案案涉房屋拍卖所得价款,在优先清偿其他债权中抵押权人40万元后,剩余30万元部分用于清偿韩某的债权的做法,并无不当。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

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主任:任小军

地址:绵阳市临园路东段68号富临大都会7幢写字楼3单元18楼

法律咨询热线:0816-2216165

新闻推荐

熟悉的富兰克林带给山西新气象

新华社太原11月10日电(记者刘扬涛)CBA官方近日公布了2019-2020赛季常规赛首周最佳球员,山西国投男篮外援富兰克林...

四川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四川这个家。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