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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发他人游记图文 法院判决高额赔偿 “正当律师说法”之六十一

川江都市报 2019-11-08 11:10 大字

◎ 白联洲 王鸿江

一拍案情

2018年1月,原告职业创作人董先生将其自创的随游笔记发布在微博帐号和知乎上,后发现被告自媒体新闻编辑邓先生及南京净芙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共同运营的新浪微博帐号“我没钱可我想旅行”上发布了该作品。董先生以侵害著作权为由,将邓先生、南京净芙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邓先生及南京净芙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拍审判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董先生提交了微博、知乎、微信公众号的帐户信息、涉案作品的网页打印件,当庭通过输入帐号及密码的方式登陆知乎、微博账号查看涉案作品,以及拍摄摄影作品手机中的原始底稿等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原告董先生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邓先生未经董先生许可,在其注册的个人微博帐号上多次发布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董先生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邓先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涉案微博帐号为个人微博帐号,原告董先生提交的证据中,仅有微博帐号注册材料中的一份工作证明记载了邓先生系净芙坊公司的员工,该份工作证明不足以证明被告净芙坊公司与被告邓先生实际共同经营涉案微博帐号并发布涉案作品,故对于原告董先生主张被告净芙坊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为4千余文字结合62张摄影作品的游记、涉案侵权微博帐号粉丝1750297、涉案微博多次发布涉案作品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及合理开支7653元。

三拍评议

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蓝委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原告职业创作人董先生将其自创的随游笔记发布在微博帐号和知乎上,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邓先生未经董先生许可,在其注册的个人微博帐号上多次发布涉案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董先生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邓先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是公正的。

(注明: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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