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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优化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四川农村日报 2019-11-07 06:19 大字

本报讯(宿友志 记者 吴平)记者4日从省水土保持局获悉,《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日前印发。通知规定,对水利部和水利厅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调整为:跨县(市、区)的项目由水利厅直接核定征收,不跨县(市、区)的项目和矿产资源项目在开采期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核定征收。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2014年6月30日(含)以前各级已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征但未征缴到位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分成比例及缴库方式,解决了2014年7月以来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追缴依据不足、征收主体混乱、缴库方式不一等问题,调动了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缴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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