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率购房 “定金”不退四川省消委会帮维权
草率购房 “定金”不退
四川省消委会帮维权
本报讯(记者 马工枚)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获悉,家住成都的消费者李先生于今年4月19日订购了一套商品房,房屋总价款为2644840.42元。李先生在填写完由开发商提交的《项目购房预约登记申请书》后,按申请书约定当场支付了10万元的购房诚意金。
后来因为对楼盘的精装标准不满意,李先生向开发商提出退还之前交的10万元,开发商表示定金收据已开,房号已确定,按照公司规定,消费者无权要求公司返还定金,并要求消费者在4月27日前必须前往公司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和支付剩余房款,否则将没收已交的10万元。
4月22日,李先生来到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进行投诉维权,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收取的定金10万元。
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开发商在向消费者收取定金的同时,并未与消费者签订房屋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并未与消费者签订任何协议约定定金支付方式等具体内容。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唐涛律师表示,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其中,定金的数额是有上限的,依据《担保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百分之二十;诚意金指购房者为了表现出买房的诚意,通过缴纳一定数额的钱款来表达诚意,缴纳诚意金后,购房者获得了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并在房价上享受一定程度的优惠,依据民法总则“自由、公平、诚信原则”,只要双方平等协商,对“诚意金”的处理明确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诚意金的相关约定是有效的,同时,诚意金的数额没有上限,主要依据是双方签署的合同或协议,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约定适当的数额。
此案中,在未提示消费者的情况下将诚意金发票改为定金发票,消费者缴纳的10万元就不具备立约定金的性质。与此同时,只开定金收据而不签认购协议或购房合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故四川省消委会支持消费者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定金的请求。
经多次调解,6月26日,开发商同意全额退还李先生10万元购房“定金”,8月23日,李先生已收到所退还款项。
结合上述案例进行分析后,四川省消委会在此提醒消费者在购房时要注意:
在实际的购房过程中,消费者一旦遇到开发商不退定金或诚意金的情况,应该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以期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权益。由定金和诚意金的法律定义可知,两者的主要依据是书面协议,因此消费者应该第一时间收集与开发商签署的协议,确定协议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收集相关的转账凭证,证明自己已经按照开发商的要求,支付了定金或诚意金,在与开发商的具体谈判过程中,开发商没有通过合同固定的承诺,可以通过录音、录像、收集聊天记录等方式来证明相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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