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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都市报 2019-10-30 07:32 大字

【什么是转供电?】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简单来说,如果终端用户电费不是直接交给供电企业,就是转供电了。

【什么是转供电经营者?】

转供电经营者一般为高压用户(总表计量),包括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这些转供电经营者拥有配电设施产权,以自主经营的方式对终端用户供电和收取电费。

【什么是转供电加价?】

部分转供电经营者在向终端用户诉求电费时,存在加价行为,即电价明显高于政府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就属于转供电加价。

【转供电场所的公共电费、配电设施运维费可以纳入电费吗?】

根据川发改价格〔2018〕395号和川发改价格〔2018〕468号文,转供电经营者应以转供用户(租户)每月分表电量和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收取电费,相关转供电场所的公用设施用电(如公共照明、电梯、给排水、公共空调、停车场等)、以及转供电配电设施运维费(如人工、设备、材料、调试、维护、检测等),一律不得以电费名义或与电费绑定向用户(租户)收取,此前未纳入与用户(租户)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收费项目范围的,应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纳入物业管理费收取。

【转供电场所的公共电费及损耗应怎样收取?】

根据川发改价格〔2018〕468号文,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涉及转供电场所的公共电费及损耗(包括公共照明、电梯、给排水、公共空调、停车场等所有公共设施用电电费),可纳入物业管理费收取,也可通过租金或电力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相关收费依据、标准、方式等予以公示。公共电费及损耗以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表电费和向全体终端用户(含转供电主体物业办公等自用电量)收取的分表电费差额为上限。

【转供电主体的自用电量应该由谁承担?】

根据川发改价格〔2018〕468号和川发改价格〔2019〕387号文,各转供电主体物业办公等自有用电应单独安装合格计量装置计量,电费由转供电主体承担,并与其他转供电用户(租户)等终端用户一起公平负担公共电费及损耗,不得将自用电费分摊给终端用户;对于先买后用的卡表商户,不得在商户购电充值时捆绑收取物管费、租金、服务费等;转供电主体的物管费、租金和服务费等均不得与用电量挂钩。

【转供电场所的公用设施用电区分不出来怎么办?】

根据川发改价格〔2018〕395号文,各转供电经营者应对转供电用户(租户)、转供电场所公用设施等公共用电、转供电经营者物业办公等自有用电分别安装合格的计量装置,尽量使用具有峰平谷分时计费功能的电能表,原则上应在2018年12月底前实现转供电用户(租户)与转供电场所公用设施等公共用电、转供电经营者物业办公等自用电分别计量、准确计费。

【转供电经营者抄表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川发改价格〔2018〕395号文,转供电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租户)抄表计费的时间,应调整为和供电企业向转供电经营者抄表计费的时间一致。

【转供电终端用户到户电价怎样计算?】

1、根据川发改价格〔2018〕395号文附件,即转供电用户电价计算方法:转供用户每天9:00—24:00用电,日均用电15小时,其中:高峰时段6个小时(9:00—11:00,19:00—23:00),平时段8个小时(11:00—19:00),低谷时段1个小时(23:00—24:00)。

2、根据凉发改资价〔2019〕484号文,平水期为6、12月;枯水期为1-5月,丰水期为7-11月。

(下转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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