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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点”蚊香不正点 超市赔了一万五

绵阳晚报 2019-10-28 10:21 大字

家住绵阳市高新区的老李觉得自己有点“冤”:在自己经营的超市内以7元钱的价格销售了两盒“正点”蚊香,却不想收到了一份起诉书。最终经过法院判决,不仅要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产品,还总共要赔付15000元,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杨伟刘亚东记者邓勇

17块钱卖了两盒“正点”蚊香被索赔5万元

家住高新区的老李,经营着一家小超市。向来遵纪守法的他怎么也没有想到,因为7块钱卖了两盒“正点”蚊香,竟然意外收到了一份起诉书。这一切,都要从2018年9月开始说起。

2018年9月,浙江正点公司(以下简称:正点公司)指派工作人员会同四川省成都市公证处公证人员等人来到老李的超市,购买了标有“新正点蚊香”标识的蚊香两盒,并支付了7元钱货款。这两盒蚊香正面有“新正点蚊香”字样,其中“正点”二字突出,红底黄字,字体较大;“新”字在“正”字左下角,字体小,不易与红色底色区分:“蚊香”二字为红底黑字,在“正点”二字正下方,字体较小。蚊香背面载明的生产企业为河北省保定市某有限公司。整个过程,公证处人员进行了现场拍照,并于购买结束后,对所购物品外观进行了拍照和封存及出具了相关公证书。

正点公司认为,老李所经营超市销售的蚊香与自己生产的蚊香是同类产品,产品上使用了与自己“正点”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极为近似的标识,但是该产品并非正点公司生产或者授权生产。鉴于正点商标的知名度,正点公司认为在同类产品上使用该标识明显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让消费者对于产品来源产生关联性误认。被控产品既侵犯了“正点”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又侵犯了驰名商标的文字部分。该行为系借用依附于自己相关驰名商标上的良好声誉误导相关公众,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削弱了原告驰名商标的识别性、显著性和良好商誉,导致驰名商标的淡化。

2019年2月,正点公司作为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自己注册商标权商品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其他合理费用(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计50000元。

2侵犯商标专用权法院判赔1.5万元

高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是“正点”文字商标的所有权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到保护。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系被告超市销售。案涉侵权产品外包装正面以醒目红底黄色标明“正点”二字,该文字的视觉直观效果与原告所有的“正点”文字注册商标相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就案涉产品与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正点”蚊香所对应的商品来源是否相同或者具有关联性上造成误认或者混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案涉商品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正点”商标专用权。被告超市销售了案涉侵权产品,原告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原告正点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利润数额。综合考虑“正点”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经营规模、侵权产品价值及维权的合理支出,法院确定赔偿数额为15000元。

庭审中,作为超市经营者的老李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相关证据,依照相关规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费用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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