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 今日四川> 正文

“正当律师说法”之五十九 拔火罐烧伤背部 服务者被判赔偿

川江都市报 2019-10-25 11:01 大字

◎ 白联洲 王乔

一拍案情

原告李某是一名专职游泳教练,2018年7月,李某前往一处足浴会馆消费,在接受背部拔罐服务时,因会馆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后背烫伤,当天即被送院治疗,医院诊断为“背部烧伤”,住院12天。后李某多次要求赔偿未果,于是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李某提交了其在APP上的该会馆团购券的购买及消费记录,还提交了其与被告处工作人员王某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处调解的登记表,载明“足浴会馆技师给客人李某做理疗时不小心烫伤发生纠纷”、“双方通过法院解决”。

此外,李某还将一份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法庭,“我出院后联系王某商谈赔偿事宜,他微信回复称“老板只能赔5000元,其他的由技师赔,至于技师赔多少得找到人”。

诉讼过程中,被告不配合送达、不出庭应诉。承办人至现场调查,对被告处一名工作人员的答复做了工作备忘。据承办人介绍,被告处一名黄衣技师称,之前有顾客在该店消费时受伤,是当时的店长王某负责处理的,现王某及为顾客拔罐的技师均不在店内。

二拍审判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订单记录、调解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实原告系在被告处拔罐被烫伤,损失共计45042元。对此,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遂判决:被告足浴会馆赔偿原告客人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5042元。

三拍评议

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唐军律师认为:接受服务受伤害有权要求赔偿。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致使其生命健康权等人身权及财产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

(注明: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 告

新闻推荐

主创风采

李亭黄定山姚东伯话剧《记忆密码》由国家一级编剧李亭担任编剧,著名导演艺术家、戏剧教育家黄定山担任导演,曹建、李东...

四川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四川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