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生育一女为财产纠纷对簿公堂
结婚短短六个月时间,双方就因为感情不和分道扬镳。谁知离婚几个月后,女方却生下了一个孩子。如今,这对昔日的夫妻为了婚后财产对簿公堂。而针对孩子的抚养费,也成了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大焦点。最终,法院会如何进行判决呢?
■奉兴张倏越记者邓勇
结婚6个月闪离约定的房款未履行完毕
原告陈女士和被告李先生于2015年初登记结婚,因为感情不和,短短六个月后办理了离婚。在离婚协议上,双方主要约定:“一、坐落在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的一套按揭房归李先生所有(房屋按揭款全部由男方负责偿还)。房屋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手续于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李先生应于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周内一次性支付陈女士房屋首付款4万元。二、子女问题无婚生子女……四、男方在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周内一次性支付女方1.5万元礼金。”
离婚后,李先生支付陈女士礼金1.5万元、房屋首付款5000元。2016年初,陈女士生育一女。2019年3月,陈女士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李先生支付剩余的3.5万元房屋首付款。
抚养费与房款混为一谈法院驳回男方辩解
面对前妻的诉求,李先生表示,房屋首付款已经支付了2.5万元,再加上女儿的保险金和学费,他已经向陈女士支付了3.07万元。对此,法院认为,对于3.5万元房屋首付款已经履行的主张,陈先生其提供的自动柜员机客户通知书模糊不清,无法显示卡号、本次发生额、转入卡号等信息,故法院对此证据不予确认,应确认被告对余下的3.5万元房屋首付款并未支付。
另一方面,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所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由于离婚后原告才生下女儿,对于女儿的抚养问题,双方并未进行书面约定,也未在离婚协议中载明,而这无疑加重了双方各自的经济负担;但被告所称支付的女儿学费、保险费,属子女抚养争议,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事实,不能作为已经履行房屋首付款的依据,双方就子女抚养争议协议不成后可另行主张。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原告陈女士支付房屋首付款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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