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 今日四川> 正文

民间借贷那些事61 申请保全需提供多少担保?

绵阳晚报 2019-10-21 10:53 大字

案例:

刘某于2017年6月向谢某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20%,并以自己位于A县某地的房产作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刘某无力归还借款,谢某向A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诉讼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刘某名下位于A县某地的房产予以查封,B担保公司向A县人民法院出具了限额为30万元的保函。A县人民法院出具保全裁定书并查封房产后,依法向刘某送达了保全裁定书和保全结果告知书,刘某以担保财产明显低于保全房产的价值为由向A县人民法院提出复议。

复议结果:

驳回刘某的复议申请。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之规定,B担保公司向A县人民法院出具了担保限额为30万元的保函,本案财产保全担保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刘某的复议没有法律依据,A县人民法院驳回其复议申请完全正确。

律师点评:

申请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后,怎么提供担保,提供多少担保?各地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要求很不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实施后,对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财产的标准进行了明确。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

新闻推荐

解除授权委托书的声明

解除授权委托书的声明我中铁锦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和2018年7月23日给四川省民生研究会美丽乡村建设专业委...

四川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四川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