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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没有“网红” □樊树林

来宾日报 2019-10-21 10:20 大字

吴某涛、向某林等5人为当“网红”,相约在广东深圳地铁内拍摄恶搞视频发布到“快手”短视频APP上,在地铁车厢内引起乘客恐慌。10月11日,深圳福田法院对吴某涛等5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一案,依法做出一审判决,5人均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拘役5个月不等刑罚。(10月19日《工人日报》)

刷抖音、看游戏直播、成为UP主、在小红书发表种草笔记、随时随地拍Vlog,已成为当下年轻人的日常写照。尽管“网红”走红方式千奇百怪,但走红原因都有相似的特点,就是契合网民的猎奇心理,从而将利益变现最大化,赚个钵满盆满。

然而,无论怎么千方百计当“网红”,实现人生的“弯道超车”,都需将自己的行为限定在法律框架内,一旦踩踏“雷区”,就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吴某涛、向某林等5人为成为“网红”,竟在深圳地铁车厢内拍摄恶搞视频,大喊“所有人全部趴下,小心地雷”等话语,导致周围乘客受惊吓,一名女性乘客在四散的人群中摔倒,膝盖、面部均有受伤。

地铁车厢是人流密集型场所,如果遇到紧急情况,容易发生踩踏事件。吴某涛、向某林等人不考虑后果,定性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5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拘役5个月不等刑罚,属于咎由自取。

随着“眼球经济”时代的到来和“网红经济”的崛起,几年来在各地均发生一些因恶搞而触犯法律的事件。2016年11月,某直播平台一男子因在网络直播中连续做出模仿吸毒动作,带来不良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5天。2018年6月,四川某市张某等5名少年为在视频网站上增加积分,赚取网友点击率,自编自导现实版“街头霸王”。在该视频点击量飙升,张某等人账号积分暴涨的同时,他们也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德国社会学家韦伯认为,在现代社会,人们在享受理性选择和科技便利的同时,很容易被自己创造的东西束缚,进入“理性的樊笼”。一些所谓的“网红”因法律意识淡薄,迷信所谓的“出名要趁早”,不惜以身试法,如果不能及时规范这些违法行为,将会给社会带来隐患。

客观而言,国家相关部门为净化网络直播出台了不少法律,尽管取得一定效果,但未能完全遏制“网红”向“网黑”的转变。在网络直播竞争激烈的背景下,如果不能勒紧网络直播的缰绳,诸如踩踏法律底线的“恶搞”,自然会“风起云涌”。因此,国家要针对目前网络环境健全相关法律,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对网络环境的监管做到最大闭环。同时,强化网络文明教育需要持之以恒,让更多人知晓“网络非法外之地”,让受众对网络上的不当行为有明确的认知并能自发抵制。当然,改善网络环境需要社会各方面协同合作、各司其职,才能创建清朗的网络空间,而这项工作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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