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那些事59 在借条上签字能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吗?
案例:
2015年3月5日、3月27日,文某经同事柏某介绍先后借款30万元、20万元给某食品公司,后该食品公司到期未偿还债务,文某自2015年9月以来多次向某食品公司催收,要求偿还借款本息,并要求柏某为涉案借款提供担保,遭到柏某拒绝后,文某要求柏某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借款事实。2015年11月左右,柏某应文某确认其经手人身份的要求,在两份借款合同的借据上签署了名字。后文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食品公司偿还借款,并由柏某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柏某不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柏某在签字前曾明确拒绝提供保证担保,也无其他事实能够推断其为保证人,因此,仅以柏某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署名,不能推定柏某为借款的保证人,文某无权要求柏某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点评:
对于出借人而言,如果要求他人承担保证责任,一定要在借款合同上要求签字人明确保证身份。如果签字人只签署姓名,在没有其他证据或结合其他事实可以证实签字人为保证人的情况下,出借人无权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另外,如果仅仅是作为借款的见证人,在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上签字时,一定要在签名前冠以“见证人”字样,避免引发争议。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
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主任:任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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