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律师说法”之五十七 未签合同职工发生工伤 企业仍须赔钱补缴社保
◎ 白联洲 李静超
一拍案情
2013年11月,新疆乌鲁木齐某建设公司招录罗某为其从事工地绿化工作,未与罗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罗某缴纳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2014年10月,罗某乘三轮车去工地时车辆发生侧翻,导致罗某全身多处受伤。罗某被送至医院治疗,共住院29天。经认定,罗某此次受伤为工伤,工伤鉴定为伤残八级。受伤后的罗某不能再为公司劳动,公司否认与罗某存在劳动关系,拒不向社保机构申请工伤。之后罗某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016年4月,罗某向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建设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44万余元,并补缴2013年11月至2016年3月入院前共计27个月的社保费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建设公司应支付罗某各项费用共计14万余元,并为其缴纳14个月的社会保险费。
罗某和建设公司不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诉至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二拍审判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认为:企业与职工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职工发生工伤后,企业仍需担责。据此,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判决:建设公司支付罗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6万余元,建设公司补缴罗某27个月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
建设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三拍评议
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吕少波律师认为: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强制性的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因此,两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
(注明: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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