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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未办房产证 该承担什么责任?

南充晚报 2019-09-26 00:51 大字

市民杨女士打进本报新闻热线2225777咨询:三年前,我购买了一套房屋, 我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约定交房后720天内开发商交付房产证。 但现在已超过约定时间,开发商仍未办理,请问开发商该承担什么责任?

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姚秀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 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 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 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因此在超过约定期限后,杨女士可以要求开发商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

南充晚报记者 韩顺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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