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那些事56 担保人死亡,担保还有效么?
案例:
2013年1月30日,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从邓某处共计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期六个月。同日,李某出具借条一份。钟某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在连带责任担保人栏签名。后李某于2013年7月18日支付邓某600万元,余款未付。2013年8月19日,钟某病逝,其继承人汪某、钟某杰、钟某娟未用继承财产承担保证责任,邓某遂以李某、汪某、钟某杰、钟某娟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被告李某偿还邓某借款400万元。被告汪某、钟某杰、钟某娟应当在合法继承钟某遗产范围内对李某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某追偿。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之规定,钟某死亡之后,其继承人汪某、钟某杰、钟某娟均未明示放弃继承,应当在合法继承钟某遗产范围内对李某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点评:
债作为相对权,一旦形成,义务人相对而特定,原则上债务由特定的人自行负担,非因当事人合意或法定事由不发生转移、变更。
担保之债中,保证人死亡的,应以其继承财产的价值为限承担担保责任,若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承担责任。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
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主任:任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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