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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律师说法”之五十五 非当事人签名 或者盖章的诉讼文书 无效

川江都市报 2019-09-20 16:02 大字

◎ 白联洲、白爽

一拍案情

2016年11月,福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接受了原告小陈的委托,代理原告小陈与林某夫妻二人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一案。当时,小陈远在厦门,无法签署民事诉状和授权委托书,李某便提议让小陈的伯父将诉状和授权委托文件带回家,由原告小陈签完字再择期交回。

殊不知,同样为了图方便的伯父并没有让原告小陈亲笔签字,而是自行在委托书上写下了小陈的名字。案件到了执行程序,案外人以该案涉嫌虚假诉讼为由,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

最终的鉴定结果显示,民事诉状和授权委托书上的名字并非原告小陈的笔迹。此鉴定结果也得到了原告小陈本人和诉讼代理人律师李某的确认。

二拍审判

福建省福鼎市法院人民法院认为:作为该案的诉讼代理人律师李某在诉讼阶段对小陈的伯父的行为予以认可,其行为本身就是“知法犯法”。诉讼代理人律师李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福鼎市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2019)闽0982司惩1号决定:对李某律师罚款15000元。

三拍评议

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王乔律师认为:律师为他人代理诉讼事务,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诉讼文书(起诉状、授权委托书等)。非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诉讼文书(起诉状、授权委托书等),无效。律师代理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诉讼文书(起诉状、授权委托书等),不是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既违反了职业道德,更违反了法律规定,涉嫌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12条规定:对虚假诉讼参与人,要适度加大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力度;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虚假诉讼参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虚假诉讼违法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将相关线索和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侦查机关。15条规定:诉讼代理人参与虚假诉讼的,要依法予以制裁,并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

本案李某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诉状和授权委托书,不是原告小陈签名或者盖章,涉嫌虚假诉讼;受到福鼎市法院人民法院罚款15000元处罚,咎由自取。

(注明:案例来源福建省福鼎市法院(2019)闽0982司惩1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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