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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的短视频被他人擅用 获赔50万余元 “正当律师说法”之五十三

川江都市报 2019-09-06 09:40 大字

◎ 白联洲 罗焰

一拍案情

2018年1月,原告刘先生创作完成一段自驾某品牌新款汽车的2分钟短视频,发表于专业的影视创作人社区“新片场”。2018年3月,被告上海一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原告刘先生许可,擅自将该视频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一条”以及微博账号“一条”上进行传播,用于为该品牌新款汽车进行商业广告宣传并收取广告费用,未署名作者。原告刘先生知晓后,将一条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3.8万元。

被告辩称,其传播的涉案视频无法确认刘先生享有其著作权,涉案视频是第三方公司提供,一条公司不构成侵权。且一条公司针对涉案视频收取的广告费并不高。

二拍审判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刘先生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其系涉案视频的作者,享有涉案视频的著作权。此外,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使用涉案视频获得了原告的授权,刘先生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应当予以支持,被告的辩解不能成立。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刘先生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余元。

三拍评议

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梁瑛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短视频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等行为,是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原告刘先生自制的短视频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以及微博账号上进行传播,用于为该品牌新款汽车进行商业广告宣传并收取广告费用,未署名作者,是侵犯原告刘先生著作权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注明: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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