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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那些事 债务人死亡,借款由谁归还?

绵阳晚报 2019-08-23 07:43 大字

案例:

2018年1月25日,文某向张某借款4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为年息10%。后文某因意外死亡,文某妻子及子女继承文某财产。借款到期后,张某多次与文某的妻子、子女沟通要求归还借款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文某的妻子唐某、儿子文甲、女儿文乙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

被告唐某、文甲、文乙的继承权从文某意外死亡后开始,原告张某在与文某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要求其继承人按照借条上的约定在继承文某的遗产范围内偿还案涉债务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符合继承法规定,予以支持。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之规定,本案中,因张某与文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但文某意外死亡,且其继承人并未放弃继承,应以其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

律师点评:

“父债子偿”的说法在法律层面上是附条件的,“人死债清”的说法也具有两面性,债务人的死亡并不必然导致债务的消灭,还需看债务人是否有遗产以及其继承人是否愿意继承遗产。若继承人继承遗产,则应当以继承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所欠债款。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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