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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长江生态屏障 依法打赢碧水保卫战

四川法制报 2019-08-21 05:22 大字

四川省首部流域保护类省级法规下月施行

本报讯(全媒体见习记者 周靖)昨(20)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四川省首部流域保护类省级法规《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条例》的制定出台为全面改善和保护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依法打赢碧水保卫战,切实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对四川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条例》的颁布实施也标志着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迈入法治化轨道。《条例》以“制定最严格法规规定,实施最严厉水环境保护制度,确保沱江全流域严管共治”为目标,在遵循《水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有关规定基础上,结合沱江流域实际,提前谋划、精心组织,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讨论交流、深入研究重大制度设计,历经21次改稿、3次审议,于2019年5月23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探索建立了生态保护补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水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增设专章强化了饮用水水源和其它特殊水体保护,从严规定了水环境保护具体措施,细化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等内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从严”规定法律责任,在水污染防治法处罚规定的基础上,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等违法行为提高了处罚下限,从严处罚。《条例》细化信息公开的内容,明确了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水环境质量状况、重点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监测及不定期抽查、检查、明察暗访等情况、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环境信息,还明确了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公开4类环境信息。

发布会上,成都、自贡、泸州等7个沱江流域城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结合该城市的实际,对加强《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表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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