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那些事46 你知道先诉抗辩权吗?
案例:
张三与李四系小学同学,2016年1月1日张三因资金紧张向李四借款50000元,并向李四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6年12月31日前还清。张三的朋友王二在借条上签字“在张三不能按时还款时,由我保证偿还”。该笔借款到期后,张三与王二均未进行偿还。李四遂诉至法院,请求1、张三偿还50000元借款;2、王二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张三因资金紧张向原告李四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的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但王二作为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最终判决张三偿还李四50000元,若经依法强制执行张三财产后,仍不能清偿的,由王二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解析:
何为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此做了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王二明确约定了在张三不能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其代为偿还,该约定属于一般保证。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王二享有先诉抗辩权,只有在张三和李四的借贷纠纷经法院生效判决后,且张三经过强制执行程序后仍不能履行的情况下,保证人王二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点评: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不享有这个权利,这是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的最重要的区别之一。因此,保证人在签字前,务必在担保条款中明确约定承担的是何种保证责任,否则追悔莫及。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
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主任:任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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