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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姓名被恶意抢注岂可纵容

广元日报 2019-08-11 00:43 大字

张立美

最近,四川知名的短视频博主“敬汉卿”很苦恼,作为一个在哔哩哔哩网站拥有451万粉丝的主播,他的账号名同时也是自己用了22年的真实姓名,却被别人抢先注册成了商标。2019年8月3日,作为B站2018年十大UP主的“敬汉卿”发布了一则约6分钟的视频,称自己收到安徽省镜湖区知桥电子产品销售部的信函,表示“敬汉卿”已经侵犯到了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还让他“及时整改更名”。

(8月7日《成都商报》)网红敬汉卿的姓名被他人注册成商标,还发信函要求敬汉卿本人及时整改更名,不改名就视为侵权。这个要求实在太过荒唐可笑,毫无道理,俨然是“李鬼”指责李逵侵权。因为从法律角度说,将网红敬汉卿姓名抢先注册成商标,这种恶意抢注行为本身并不合法,损害到了网红敬汉卿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损害了敬汉卿的在先使用权。《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而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混淆行为。换言之,网红敬汉卿可以申请遭到抢注的“敬汉卿”商标无效。

另一方面,损害了敬汉卿的姓名权。《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网红敬汉卿以真实姓名注册网络账号,这是在行使姓名权,谁都不能侵犯。换言之,即使网红敬汉卿姓名被他人抢先注册成商标,网红敬汉卿仍然可以继续使用“敬汉卿”这个跟随自己20多年的姓名。

事实上恶意抢注网红、社会名人姓名商标是一门黑产生意,是有损商标保护的“劣币”,必须零容忍,不能放纵。对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应当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切实有效保护网红、社会名人的姓名权、在先使用权,商标审核环节要对恶意抢注网红、社会名人姓名商标行为直接说“不”,让恶意抢注网红、名人姓名商标这门生意行不通、做不起来。一方面,使用姓名注册商标的,应当仅限本人申请,有必要直接禁止将他人的姓名注册成商标,堵住一些人打注册网红、社会名人姓名商标的主意。另一方面,对企业或个人将大批量名人姓名、网名注册成商标的行为,商标局在商标审核时应直接否决,不予审核通过。

其次,通过宣传引导,提高网红、社会名人的商标注册意识,尽早、主动将本人姓名注册成商标,商标局、行业协会要提供帮助和便利。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避免网红、社会名人姓名遭到恶意抢注事情的发生。

再者,降低名人维权成本,引导名人愿意拿起法律武器维权,选择较真,而不是选择向恶意抢注者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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