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那些事44 借条署名不一致到底该谁还?
案例:
甲公司和王某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盖有甲公司公章,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亦进行了签字确认。在王某准备汇款时,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指示王某将钱款转入其他账户。后王某便按照罗某的指示将钱款转入了其他账户。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按约偿还,王某多次索要无果,便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偿还借款。庭审中,甲公司提出未收到案涉款项来进行抗辩。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借款合同签订人和实际收款人不一致,但根据涉案《借据》以及所载明的各项内容,包括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等,可以认定甲公司为借款人。最终判决甲公司偿还王某借款。
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虽然甲公司不是实际收款人,但汇款是按甲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罗某指示办理的。甲公司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出借人王某知道或应当知道罗某超越权限或两人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权益,因此,甲公司未收到案涉款项的主张,不具有对抗王某的效力。
律师点评:
在民间借贷中,时常会出现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的情况,如果借款人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收款人才是借款人,或出借人明知实际收款人是借款人的事实,则在借款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借款人将承担还款义务。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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