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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 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正当律师说法”之四十九

川江都市报 2019-08-09 00:41 大字

◎ 白联洲 万勇

一拍案情

湖北某公司在湖北省南漳县九集镇施工时,为方便施工机械用电,在事发公路路面铺设了一根管线,部分管线露出路面。同时,施工车在转运渣土时在事发路面遗撒了泥土、沙石,未及时清扫。2018年4月12日,正值下雨天,杨某驾驶摩托车载他人经过事发路段时,由于路面凹凸不平、泥泞湿滑,致使杨某摔倒受伤。2018年7月,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杨某的伤势已构成十级伤残。杨某受伤后,曾与在事发路段施工的湖北某公司派驻该工地工作人员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杨某遂诉至法院。

二拍审判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认为:湖北某公司在施工时,在事发的乡村道路上遗撒的泥土、沙石和铺设的管线,妨碍了杨某正常通行,导致其骑摩托车经过时滑倒受伤。湖北某公司存在过错,应当赔偿杨某因受伤导致的经济损失。同时,因杨某未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湖北某公司对杨某因本次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杨某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2163.90元。

湖北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三拍评议

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刘伟律师认为: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要的,要一发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十条: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被告湖北某公司在施工时,为方便施工机械用电,在事发公路路面铺设了一根管线,部分管线露出路面,同时,施工车在转运渣土时在事发路面遗撒了泥土、沙石,未及时清扫,成为正常通行的障碍物品,形成安全通行隐患。原告杨某驾驶摩托车载他人经过该路段时,由于路面凹凸不平,致使原告杨某摔倒受伤。被告湖北某公司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的行为与原告杨某摔倒受伤有因果关系,应当一发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注明: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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