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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那些事41 微信借款怎么讨要?

绵阳晚报 2019-07-29 07:44 大字

案例:

梁某家人遇车祸,事出紧急,遂向孙某借钱5000元;二人为朋友关系,孙某得知消息后立即通过微信向梁某转账5000元人民币,梁某收款后,回复孙某:“谢谢!下个月一定还给你!”三个月后,孙某向梁某催债,但梁某不承认其二人之间存在债务关系,即不承认自己曾向孙某借钱5000元;孙某对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了录屏,作为证据,将梁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梁某返还借款5000元人民币。

法院判决:

法院对孙某所出示之证据进行了质证,认为该电子数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判决梁某返还其所借款项5000元人民币。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而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案中孙某出示的证据属于电子数据,能直接证明存在借款事实,且证据来源合法、证据真实,因此,可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律师点评:

在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借款往往都只是口头约定或者通过微信等聊天APP内聊天后就借出了款项,而并没有签订正式的借条或者欠条。遇到这种情况需注意,一定要保留好相关聊天记录,若需通过起诉解决借款纠纷,相关聊天记录在满足法院对证据的要求情况下,将能够作为法院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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