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律师说法”之四十七 抢夺公交车方向盘 受罚领刑
◎白联洲 王鸿江
一拍案情
2018年12月8日,被告人陈小外在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乘坐6路公共汽车行驶至滇东佳园附近时,因坐过站要求违规停车,与驾驶员发生争吵,并抢夺车辆方向盘,致使行驶中的公共汽车向道路右侧发生明显偏移,引起车上乘客恐慌、惊叫。
公交司机赶忙稳住方向盘修正行驶方向。车上一名7旬退伍老兵乘客将陈小外按倒,车上乘客合力将陈小外制服,随后驾驶员报警。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被害人陈述、被告供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被告人陈小外无异议并当庭认罪。
二拍审判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小外不顾他人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抢夺正在行驶中公共汽车的方向盘,致使车辆发生明显偏移,并引起车上乘客恐慌,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陈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三拍评议
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左杰鸿律师认为: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 将受到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刑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治安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乘客等人员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行为造成违法犯罪行为人损害,是正当防卫。
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遭到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侵害时,为避免公共交通工具倾覆或者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发生,采取紧急制动或者躲避措施,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损坏或者人身损害,是紧急避险。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紧急避险。
因此,对被告人陈小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依法不适用治安处罚,应按刑法予以刑罚。公诉指控和法院判决都是公正的。
(注明:案例来源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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